电子合同平台出具的证据报告真的有效吗?

2024-11-12

随着电子签名行业发展迅速,法院受理涉及电子合同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一般来说,诉讼中主张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电子文件中的电子签名是“可靠的电子签名”,会向法院提供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两部分:

第一,是该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从事电子签名行业的有关资质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从事商用密码的行业资质证书《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产品检测证书》、公安部颁发的《公安等保三级认证》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和《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等。

点签电子合同行业资质证书

第二,用于证明电子文件真实且未被篡改的证据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过程的签署信息、实名认证信息、数字证书信息、意愿认证信息及时间戳等电子签名数据。

点签电子合同证据报告

证据报告没有固定的格式,由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自行确定报告内容。对于该类证据报告属于何种证据类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以下就证据报告的证据属性进行说明:

民事诉讼中,证据属性分为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一)真实性

《最高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在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时应该着重审查的内容,并且明确规定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电子签名服务提供方为独立于当事人的技术中立电子签名服务平台,其基于法律规定提供电子签名服务,能够确保电子签名签署过程产生的电子数据,以及电子数据的传输、存储、提取、固定均符合法律关于真实性的规定;通过区块链技术确保电子数据及电子合同的内容可以得到验证;确保证据报告所证明的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四要素规定。

关于电子合同真实判决案例

(二)合法性

就证据形式而言,出具证据报告时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根据法院裁判要求,如仅加盖单位印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法院将不采信该类证明文件。就证据内容而言,证据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全面地反应待证事实,对于可靠的电子签名,证据报告应体现实名认证、意愿认证、数字证书、时间戳、哈希值等数据信息,且所提供的数据信息相互印证。

(三)关联性

在线签署电子合同过程中,每一份电子证据都是随着签署人在互联网终端操作而产生的,是围绕电子合同签订而产生的一系列数据。基于诉讼需要,当事人需要向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申请出具出具电子合同签署全流程的证据报告,证明签名主体的数字证书信息、实名认证信息、意愿认证信息、时间戳信息等关键信息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该证据报告内容与电子合同对应,一般电子合同会作为证据报告附件一并提交。